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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经验看中国法硕的培养

发布时间:2006-07-01 11: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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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关于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选择职业领域内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和实务课题。选材的对象也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学位论文的形式可根据论文的内容而确定。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主要指新的观点,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思路等,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重要的应用参考价值。要论证科学,阐释清晰,引据恰当,格式完备。

  以上的这份说明,是全国22所法律硕士招生学校在进行制定培养方案时的依据。通过对份说明的分析, 我们初步明晰了中国法律硕士(J.M.)培养现状。但遗撼的是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实证数据,因此,在分析起来,就显得有所不足。但通过说明,我们可对各个J.M.院校有个轮廓的把握。

  纵观以上分析的内容和可以得到的几份J.M.院校的招生简章。我们发现J.M.从培养的目标到培养的过程方式都贯穿以实务为主线的理念。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理论和实际是有距离的,如何从法学家的培养模式转变为法律家的培养模式,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受到了各方面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美国法律博士(J.D.)培养方式。因此,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美国法律教育,尤其是J.D.的培养方式。



  美国法律教育的历史按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M.费德曼在其《美国法律的历史》一书中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殖民地时期(1607年-1776年),以留学英国和本地律师事务所学徒的简单的法律训练方式为其特征;二,1776年建国至19世纪中期的初创时期,主要在教学条件较为优越并完全放弃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依照布莱克斯通的教学模式,创办法律学校,尝试探索有组织的学校训练意义上的法律教学新途径;三,南北战争,特别是自19世纪末以来的创造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确立了今天法律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

  在JD的学习过程中,法学院的教学主要是以普通法课程组成,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普遍开设核心课程:合同、侵权行为、财产、民诉、刑诉、法律研究与写作。主要授课方式是案例讨论,即苏格拉底论辩法和教授授课法。二年级多为选修课,美国法律教育的选课基本上是系列选修课群,学生可充分自由选择某一方向的选修课,如公法或私法的,以形成自己职业方向所需的专业性知识。三年级还要参加一个现场实习,类似于中国法律本科生的毕业实习,旨在发展学生的代理、诉讼、辩护、起草、谈判等职业技能,最后,学生在毕业前写一份毕业论文,合格者即取得"法律博士"学位――J.D.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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