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此举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1996年,首次在全国8所院校试点招生。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新的政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只能由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
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创设可以看作是近20年来中国法律教育的一件大事。由于法律硕士教育还在不断完善之中,新的改革刚刚开始,因此在不具备相当可用资料的情况下,我们暂还无法对它进行实证性研究。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否认,法律硕士在一定程度上,乃至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美国J.D.的痕迹。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我们将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几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来进行具体分析。
说明共分六部分。首先是关于培养目标,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行、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二是法律硕士的培养口径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在培养的过程上,要充分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所具备的法律精神、法律意识、法律思维、逻辑和方式、法律价值观、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等方面内容。三是法律硕士培养出的人才适应范围广泛,因为他们是既掌握本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其次是善于培养对象和学习方式。说明指出:从2000年开始,法律硕士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而只招收具有国家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是否要求在一定年限的实践经验,由各校自行确定。但据笔者的了解,招生单位一般都招收应届毕业生。在学习方式上,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非全日制就是一学期集中学习40天左右,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具有两年以实践经验的学生,而全日制既可以适用在职人员,也适应应届毕业生。
学习方式前面已有涉及,各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生的申请确定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主要指在职修读)的学习方式,但二者都必须要达到45学分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