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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经典案例: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

发布时间:2006-07-01 11: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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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与审理

  (一)诉讼双方:

  原告徐州市金苹果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苹果公司)。

  被告徐州开元盛世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盛世公司)。

  (二)当事人诉辩及理由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被告开元盛世公司制作的“江苏火花集团公司”及徐州北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宣传画册中,有近二十处的摄影图片都是用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扫描复制而成的,有些还擅自作了修改,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的答辩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1)原告不享有本案诉争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第三人徐州环海网架有限公司所有。(2)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这一事实。理由为江苏火花集团公司是与第三人李建签订的制作企业宣传画册合同,被告只是帮助李建将江苏火花集团公司的转帐支票转到南京精艺印刷有限公司,并没有参与本案诉争作品的制作,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认定事实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本案诉争的十二张摄影作品,即:“现代化轻钢生产设备”、“彩板生产”、“青岛大宇厂房”、“体育馆”、“体育场馆类”、“济南世界贸易广场”、“三孔啤酒厂房”、“一汽-大宇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联合厂房”、“山东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机械厂库房”、“丰县中学体育馆”、“北京建工机械厂”作品分别发表于原告为其他企业设计的画册《环海网架》、《东大钢构》、《徐州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2002年初在为徐州火花集团公司及徐州北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印的企业宣传画册中,分别复制使用了本案诉争的12张作品。其中“青岛大宇厂房”、“东大一汽-大宇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联合厂房”、“北京建工机械厂库房”、“丰县中学体育馆”、“北京建工机械厂”等作品还在字体、色彩等方面作了修改。上述画册的承印方均为南京精艺印刷有限公司。

    (四)一审判决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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