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和掌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暂行)》和其它有关规定,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确保本考场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督促考生遵守《考生应试守则》,及时制止违纪行为。发现考生违纪,要按有关处罚规定处理,并将违纪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表"。对考试中的偶发事件,要在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
四、在开考前15分钟,要组织考生入场完毕,以确保考生按时答卷。组织入场时,要严格验证手续,即检查考生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有无有效印鉴,有无涂改伪造痕迹;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
五、按时领取试卷和磁带,在考场当场启封、核对、分发试卷。
六、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的地方填写或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
八、在正式答卷前、考试期间、尤其是回收答卷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答题纸(卡)上填写的姓名、考号是否与准考证、身份证件相符。
九、外国语水平考试正式开始后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入场考试。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或答题纸分别在规定位置做出相应的标记,填写准考证号,涂划缺考答题卡的准考证号、考场记录栏的相应项等。
十、外国语水平考试过程中不允许考生提前离场。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开考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提前离场;开考30分钟后,若考生申请提前离场,可予准许。收回提前离场考生的所有考试资料和准考证,并将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
十一、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核查后应予当众答复。
十二、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员、本考点主考、副主考、联络员以外的其他人进入考场。未经主考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三、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精力集中,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作题、念题或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