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3月,江苏省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为东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东台事保处)采购山特UPS和方正文祥E630电脑而举行招标活动,原告新达莱公司应邀参加投标。新达莱公司的投标书所报山特UPS的价格为7600元,明显低于同类经销商价格近一半。后新达莱公司中标,2005年3月22日,新达莱公司与东台事保处签订了名称为“UPS”、型号为“山特(2000W,10小时)”、单价为“7600”和名称为“电脑”、型号为“方正文祥E630” 、单价为“6150”各一台的合同书。2005年3月29日,新达莱公司供给东台事保处一台由佛山市电标电源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供货的前面板上部有电标(图形)注册商标下部标有“SANTAK POWER CORP.,HAWAII,U.S.A”的UPS和一台电脑,并安装调试完毕。同日,新达莱科技公司出具了采购项目为“UPS”、规格为“山特[2000W,10小时]” 和采购项目为“电脑”、规格为“方正文祥E630”的《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申请东台事保处验收,东台事保处在《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的用户单位验收意见栏签署了“验收合格”。2005 年3月30日,原告新达莱科公司向东台事保处提供的发票载明品名及规格为“山特UPS”、单价为“7600”和品名及规格为“电脑”、单价为 “6150”。
2005年9月23日原告新达莱公司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告在合同书中手写“山特”不能认为是使用“山特”的注册商标,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1989年4月25日,洛曼有限公司、山特电子有限公司、飞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山特” 作为其商标,用于不间断电源、精密电源、稳压电源装置,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核准。
[裁判要点]
[Page: ]
一审宣判后,原告新达莱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交易文书中载有‘山特’字样,属于使用‘山特’商标的情形之一”是错误的,作出维持东台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评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