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张丰。
本判决决定的日期为2005年8月22日。文书的序号为048
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
号。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力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年以来,郑宏霞与本村青年苏广山因同在本乡民营企业大华毛巾厂上班,关系暧昧,先是公休时经常一起下馆子吃饭,到舞厅跳迪斯克,后发展到趁郑宏霞之夫张秀良不在家之机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之目的,经密谋,由苏广山从乡农药站买回一瓶甲胺磷剧毒农药交给郑宏霞,郑宏霞于2005年3月21日吃晚饭时趁停电点蜡之机将该农药投入其夫饭碗中,致使其夫食用后中毒身亡。事发后,郑宏霞和苏广山将张秀良尸体装入麻袋于当晚11时许投入村南河中而后一起潜逃,2005年3月25日被河南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抓获,同日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经审讯,郑宏霞和苏广山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剩余农药、尸检报告等为证。
办案单位: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郑子林、王彪,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制作时间为2005年3月26日。
郑宏霞,女,36岁,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甸村。
简历:1976年~1983年在宁晋县小甸小学上学,之后失学在家,1999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苏广山,男,24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甸村。
简历:1988年~1994年在宁晋县小甸小学上学,1994年~1997年在宁晋县小孙庄中学读初中,1999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附:
1.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