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辩护人的意见:
1、村委会的东西是在邹某与村委会吵架时被砸的,村委会也有责任;
2、邹某主观恶性不大;
3、邹某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请法庭对此予以考虑。
被告人在法庭发表了三点意见:
1、砸了村委会是事实,但是没有砸那么多东西;
2、村委会应当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指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一声不吭,不为我说话,反而帮助法警查封、破坏我的酒厂;
3、对调解书的执行是不公正的,我不怪法院,但村委会有责任帮我说话,他们不说,事后为这事跟他们吵,一气之下才砸了东西。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某某某;审判员:某某某;审判员:某某某。
四、写作辅题(20分)
根据以下材料,你作为吴某的律师,为吴某写出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
吴某向律师反映的事实:
杨某和吴某是邻居。吴某原先住在某区某路某号,2000年9月,吴某在某市某路购买坐北朝南高平屋私房一间。吴某所购房屋,与杨某家居住的私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4米。杨某居住私房的东山墙没有窗户。2001年4月,吴某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采光、采风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私房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0.57米的窗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施工。在施工时,杨某及家人出面干预,为此,双方之间发生纠纷。
律师调查取得的事实和证据:
1、2001年6月,在吴某家开了个新窗户后不久,杨家也在他的私房的东山墙开了一个相对应的窗户,由于两窗相对,杨某故意说吴某侵犯了杨家的隐私权,影响了其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