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01年5月12日王×东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王×东现押于××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在审理中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特以×检刑诉[2001] ××号起诉书,于2001年6月17日对王×东提起公诉。王×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王×东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作为辩护人。高×祥认为王×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王×东从轻、减轻处罚。
王×东基本情况如下: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民事上诉状的理由部分。
原告杨×强诉被告李×兰离婚一案,经审理,××市××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以(20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处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1)准予原告杨×强与被告李×兰离婚;(2)婚生女孩杨×(12岁)由原告杨×强抚养;(3)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被告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不服,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杨×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李×兰,女,37岁,汉族,××市××公司副经理,住××市××路××号。被上诉人杨×强,男,40岁,汉族,××市××工厂副厂长,住××市××路××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