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一律以1年为期(因重大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休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复学手续,由学校安排未修课程的学习,休学、停学期满后,本人不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四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在开课后七天之内,或因患精神病、癫痫、癌症等重大疾病者,凭本人申请、或医疗单位证明和本单位证明等材料,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者,按300元/天扣除或补交学费。
五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后,应当参加面授课程的学习,因故不能参加上课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为旷课。
第十八条必修课单科课程累计旷课16学时(两天)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九条学生报到注册后,旷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的,取消本学期注册,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的考试
六听课
第二十条 相同学费而不同专业或教学方式的班级的学生,可以相互旁听各专业所开的面授课程,不另收听课费。
第二十一条低学费班级的学生需要旁听高学费班级的课程的,每人每天按300元另交听课费。同等学力英语每人每天按120元另交学费。
七学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德智体诸方面能够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由本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进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职研究生班设立奖学金,每届设一等奖一名(奖金二千元);二等奖二名(奖金一千元);三等奖三名(奖金500元)。
第二十四条评奖办法:以必修课考试成绩总分的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分数相同时,采用同学投票方式确定名次。“补考”分数不列入累计总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留校察看、劝退。对劝除处分的学生,不退学费。
八毕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结束后,学籍档案密封(寄回或带回)存入学员个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