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参照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本办法。
一、学生报名、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生报名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科生报全日制班须通过本院组织的入学测试),拥护《中华人民共各国宪法》,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职学习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缴纳学费后,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请假,未经准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获准者,保留学籍。
二、成绩考核与记录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考试和选修课的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五条必修课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第六条选修课的成绩要结合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及作业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采用三级制(优秀、良好、及格)。
第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处理。
第八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须进行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学生参加补考须交纳补考管理费(每门课程50元人民币)。
第九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批准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记分时应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第十条 学生因旷课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记分时应注明“旷课未考”。
第十一条 留级的学生考试及格后,记分时注明“补考”。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办理休学。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个人申请书和医院诊断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