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培养高层次林业专门人才,进一步提高林业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以下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在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向我院研究生部申请(可以信函方式申请),领取《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填写完毕后由所在单位直接寄送到我院研究生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力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审核同意后签发资格认定书,作为办理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的凭证。
第四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申请者经资格认定后,应按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课程学习考试计划(计划书由院研究生部提供),经批准后可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并取得学分;
2.申请者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跨专业申请学位者,需补修所申请专业本科阶段3门专业必修课程(不计学分)。
4.申请者自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累计至少30个学分。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