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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完成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
(一)根据“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服务功能,小学招生按照“淡化户籍、强化居住地、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初中学校继续实行“相对就近、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
(二)行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
(三)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升定点学校的办学水平,努力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更多优质、便捷服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招收的新生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法进行编班,不得以文化课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或分班。
(五)公办学校要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凡初中阶段择校生自2009年起不享受中考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
(六)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小学新生每班班额不得超过54人,初中新生每班班额不得超过60人。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于7月5日前结束,同时为新生建立电子档案并于8月30日前上传至市教育局。
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毕业评价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充分发挥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在学生评价中的作用,实行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学业成绩量化赋分与综合素质等级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二)过程评价的方法和形式。成长记录中的考试信息采用量化赋分形式,综合素质评价采用等级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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