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录取
(一)录取工作安排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1.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和市直高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录取方案,于7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并确定录取新生名单。
各高中学校于7月10日前按录取新生名单组织新生报到注册,市直、县区和胜利教育管理中心高中学校分别于7月15日前将未报到的考生名单上报市、县区教育局和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市、县区教育局和胜利教育管理中心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报名并等额递补,由市教育局审批并于7月25日前确定补录新生名单。
录取新生名单和补录新生名单是高中学籍注册的依据,市教育局于7月底之前完成学籍注册工作,于8月10日前将新生学籍上报省教育厅。
2.市一中按招生计划录取2000人,其中200人降分录取东城城镇居民直系子女考生和外来投资者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考生。市二中按招生计划录取580人,其中50人降分录取西城城镇居民直系子女考生和外来投资者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考生。
3.专业合格的音、体、美特长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招生学校书面申请,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录取分数。
4.民办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和招生计划由高分到低分自主录取,录取名单于7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择校生”人数确定
各学校应严格遵守高中招生“三限”政策,按照不超过在市教育局注册学籍人数30%的比例,确定择校生人数。
(三)特殊考生和加分录取考生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殊考生,在录取时加分,若考生同时具备几项,只选其中一项,不累计加分。
(1)烈士子女考生(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或证明)加20分。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考生(须有残疾军人证明)加10分。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须有县区人民武装部门证明)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