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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期市质押核算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6-06-30 06: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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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手续费的核算 

目前,交易所收取质押手续费在会计核算中记入收入科目,同时质押额并入保证金核算后,交易所要对结算准备金按活期利率支付利息,二者核算科目不一致 。为筹措资金发生的费用应作为财务费用或抵扣财务费用,建议质押手续费与支付的利息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抵扣。 

四、建立系统、完善的监控体系 

在合理确定质押额、质押额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谨慎性原则及自身承受能力,确定质押额的最高限额,比如:总质押额余额不超过交易所注册资本金的两倍,或不超过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50%。 

2、由于质押额度的放大性,确定单个会员的质押限额,比如:最高5000万或不超过交易所质押额最高限额的30%。 

3、质押额度根据交割周期进行调整。交割月前一月提高保证金部分用现金,进入交割月,交割保证金全部用现金。 

4、完善质押监控、核算职能。考虑增加下列监控项目:会员号、结算现金、交易现金、结算质押、交易质押、质押合计、持仓合计。质押合计在一定时期是固定的,而结算、交易质押因会员现金的变化、交割月的临近和到来而变化。质押手续费的核算以质押合计为基础,当会员现金减少时,质押额得不到充分利用,促使会员主动增加现金或调减质押。 

在当前环境中,质押条件似乎有点苛刻,随着金融市场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质押业务的逐步成熟,今后质押的条件会逐步放宽,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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