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业务开展以来,为拓展融资渠道、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质押业务操作,防范风险,现结合郑商所新修定的结算细则及《期货会计实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质押进行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用作质押的可上市流通的国债或标准仓单,存入交易所后其所有权虽未转移,但是考虑到下列因素,有必要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1、风险控制。会员交付质押物,交易所增加其交易保证金或交易头寸,会员用于期货交易,其基本作用类似于货币保证金。交易所增加会员交易头寸并未收到现金,而是收到了质押物,交易所因增加会员头寸所承担的风险转移到这些质押物上面,质押物与货币保证金的作用一致,同样需要风险管理。
2、处置权。质押期届满而会员未能清偿保证金,交易所有权决定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质押物折价。
3、优先受偿权。质押物处理后所得款项交易所优先得到补偿。
4、质押物限制权。质押物在质押期内所有权由出质人转到交易所,交易所有权要求出质人交付的质押物不能用于抵押等,即交易所对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的行为有限制的权利。
5、留置权。交易所有权占有会员交付的质押物,即会员保证金清偿以前,交易所对会员交付的质押物有留置的权利。
考虑上述交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职责,可以这样认为,会员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符合要求的质押物,交易所没有理由不对用于保证金的质押物进行会计核算。
二、质押额度的确定及其依据
质押额是指质押物按约定的价格和折抵率折成的金额,郑商所结算细则规定质押额不高于质押物市值的80%。质押额的确定应考虑交易所的风险控制和会员的质押成本,质押额太高不利风险控制,质押额太低加大了会员的融资成本,建议质押额的确定以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风险控制及质押物的流通性加以确定,为此,国债的质押额可以高一些,标准仓单的质押额应低一些。质押额度是指会员保证金中现金与质押额的比例,郑商所结算细则规定的比例是1:4,《期货会计实务》中确定为5:3,会员保证金中的现金主要确保亏损、费用、税金等支出多大比例可以确保该项支出,并适当考虑风险,据此加以确定质押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