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修改《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法》,为期货公司预留足够的经营范围.在办法中明确除期货经纪业务外,期货公司可从事期货领域的自营、资产委托管理、做市商业务,可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等等.同时明确业务资格分项审批、分项监管的原则.各类业务的具体审批条件和监管方式,可根据试点情况在后续的专门性文件中作出规定.
4.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期货公司各类业务的审批条件和监管方式.开展每项业务,对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指标、风险准备金、股权结构、法人治理、保证金封闭运行、专业人才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应有具体要求.每项业务都需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对业务各环节进行规范.
5.推进电子化交易和保证金封闭运行试点工作.今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已成立了两个课题组,组织部分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已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6.选择少数公司进行综合类公司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开展审批.一是要先易后难,先试点放开监管难度较小的业务;二是最初的试点范围不要太大,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7.继续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风险的原则,在积极调整政策促进期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从严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确保市场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