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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营机构政策调整的思考(下)

发布时间:2006-06-30 06: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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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户需求看,在限制营业部数量的前提下,某地区可能无法设立营业部,又不允许设服务部,投资需求可能得不到充分满足。但期货在我国尚不属于大众投资工具,这些县市以下地区的需要尚不构成主流需求,且极易引发纠纷。相反,对有形网点的限制可能促使公司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问题,这也符合交易场所虚拟化的潮流。 

从监管角度看,理论上虽可比照证券机构的管理方式禁止服务部办理开户、资金存取、结算等业务,减少服务部风险,但事实上现有监管力量很难保证服务部在监管部门圈定的范围内运行。证券公司的服务部就已有超职能经营的迹象。所以服务部的监管难度不会小于营业部。如果派出机构因监管能力有限不能立即放开营业部的审批,那么同样没有理由放开服务部的审批。 

总之,权衡利弊,服务部现阶段不宜批设,否则,很可能为市场增添大量的风险源。至于营业部未覆盖地区的市场需求,应主要通过推进技术进步,发展无形市场来满足。监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制订出电子化交易的技术规范和业务规范,并明确界定营业部与非法网点的界线,以电子化交易方式开展代理与非法网点代理的界线,保证能对电子化交易实施有效监管。市场则应不断提高电子化交易安全性,加强电子化交易风险控制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四、政策调整具体步骤的建议 

上述政策有些可以马上实施,有些则需要适时推出。在具体实施时,必须慎之又慎,抓好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一放就乱,失去以往规范整顿的成果。具体实施步骤建议如下: 

1.在营业部的设立上,将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审的二级审批制逐步过渡为派出机构一级核准制。(1)放松营业部数量与注册资本的限制;(2)由派出机构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设立营业部最低要求之上制订各辖区具体的审批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实施;(3)中国证监会制订更加细化的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程序下发各派出机构执行。中国证监会在权利下放初期仍应对全国营业部的布局进行规划和指导,视审批情况和市场状况逐步向完全的核准制过渡.同时要控制审批及核准的节奏.其他国家的监管也是如此,比如日本,每年每家公司只批一家营业部,管理上去了,再批第二家. 

2.放开股东资格和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尽快制订出台有关期货公司股东条件的新文件,取消不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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