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期货交易须先开结算账户
发布时间:2006-06-30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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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必须先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交易的出入金不得进行现金收付或通过期货公司内部划转。
通知规定,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使用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变更结算账户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通知还规定,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以现金收付或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
据悉,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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