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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新)

发布时间:2006-06-30 06: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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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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