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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30 06: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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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 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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