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物流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30 06:22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宫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5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四、本办法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其他规定,仍按本办法执行。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