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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06-30 06: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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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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