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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品目项下。
(二)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02) ,装于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85.100
(三)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品目90.17)、一个绘图圆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9)及一个卷笔刀(品目82.14),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品目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规则三(三)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注释: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品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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