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 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
九、 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二)
(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十、 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例如,品目05.03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仅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十一、 在类、章注释或品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二、 本款规则旨在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三、 然而,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品目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品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
十四、 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 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分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