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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的查询的六大规则!(针对没教材的朋友)

发布时间:2006-06-30 05: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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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码是考试中的难点也是重点,针对手头没教材的朋友,就把这个六大规则发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个人认为还是要多做练习效果比较好!

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因此,货品的归类,应遵循《税则》中所列《归类总规则》的有关规定: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 本税则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 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 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 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 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 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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