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被动出口配额证:指向我国签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出口设限商品,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被动配额许可证。
(十一)文物出口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对申报出境的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及授权机关签发的文物出口证件。
(十二)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根据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列入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卫生部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十三)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准许进出境证件。
(十四)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非国防工业等部门因特殊需要进(出)口枪支、弹药(含样品),由主管部委或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签发的证件。(十五)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对进口列入管理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十六)保密机进口许可证: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规定,对列入密码保密设备的进出口商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或总参谋部机要局签发的密码保密设备进出口许可证。
(十七)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指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对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设备、仪器,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十八)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指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对配额管理和特定产品目录以外的机电产品,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室及授权机关签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十九)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进口商品,由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二十)兽药进口报验证明: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进口兽药,由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签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