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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指境外公司与我国境内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作为外商投资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以及自产的出口产品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2”,简称:中外合作。
二、 适用范围:
1.按经批准的合同作为外商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等(不包括进口料件);
2.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指境外厂商在中国境内独资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以及自产的出口产品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3”,简称:外资企业。
二、 适用范围
1.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加固、安装设备用材料等货物(不包括进口料件);
2.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
一、定义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指自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609”,简称:贷款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一、定义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经统一编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789”,简称:鼓励项目。
二、适用范围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2.符合《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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