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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鞴厮暗幕跷铩⑽锲罚华?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15.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进口货物(如按租金、修理费征税的进口货物)。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一、定义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峡库区等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及对这些地区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1”,简称:特定区域。
二、适用范围
1.上述地区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
2.上述地区生产的出口产品,包括上述地区用内地料件加工增值20%以上的出口产品。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
一、定义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指对保税区单独实施征减免税政策的进口自用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7”,简称:保税区。
二、适用范围
1.保税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
2.保税区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自用物资。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
一、定义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指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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