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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ABC】之10:个人投资者持仓能否进交割月

发布时间:2006-06-30 05:09     点击:
   首先大连商品交易所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大商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投资者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交所允许个人投资者持仓进入交割月,但明确规定在临近交割期时,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的整倍数。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铜、铝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新开、平仓也应是5手的整倍数。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上交所还规定: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见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条)。

    郑商所对个人投资者持仓进入交割月没有限制,交易上也无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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