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企业的交流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抱怨:我们的产品不是交易所的注册品,不能交割,所以我们就直接卖给用料企业,也就不进行期货保值交易了;我们买卖双方在同一地区,一方产品是注册产品,在交易所卖出保值,另一方需要这个产品,也在交易所做了买入保值,但为了交割,卖方不得不将产品运到上海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又得从上海指定交割仓库把它拉回去,既费时,又费钱,还不一定能拿到需要的品牌;我们在交易所买期货,就是想在合适的仓库拿到想要的品牌产品,但就是不能如愿,等等。
的确如此。这是由于期货合约的特点,可交割品牌的多样性和指定交割仓库分散性决定了在交割过程中品牌和交割仓库的不确定性。在进入交割期之前,谁也无法预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交易者的上述要求,于2000年6月推出了适用于标准仓单的“期货转现货”的交割办法,2001年4月又经过修改完善,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非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是指注册品在非指定交割仓库而开具的、非注册品在指定交割仓库而开具的、非注册品在非指定交割仓库而开具的仓单)。
何谓“期货转现货”
所谓“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具体讲,买卖双方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均可通过交易所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进行期转现。一是持仓,即同一合约月份的历史头寸、数量相等、方向相反。如,买方持有5 手Cu0105(最先交割单位)多头,卖方持有5手Cu0105(最先交割单位)空头。二是期限,合约到期在一个月内,即从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如,C u0105合约在4月17日至5月11日之间均可进行期转现。三是买卖双方要协商一致,即双方都要有意愿按双方同意的价格进行期转现,并共同申请。四是卖方有相应仓单,买方备有相应货款,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的,还应有相应的现货买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