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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全接触

发布时间:2006-06-30 05: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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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本资格认证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

第六条 培训部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七条 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附件4。

第八条 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认证管理见附件3。

第九条 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第十一条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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