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外经贸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上海等地对设立外资物流企业进行试点。《通知》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二)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二)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三、保税区设立物流企业
1、在保税区设立运营物流企业有哪些限制与要求?
答:在企业设立方面,禁止在保税区内设立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企业应当健全统计、财务、会计制度,并建立货物的专门账簿,依法定期向管委会、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企业在建设、生产、运营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依法向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2、 在保税区设立物流企业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
答: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应当在收到齐全、合法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由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其他物流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对审批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登记手续。投资者应当按期出资,并履行验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