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8. 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9. 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10. 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
11. 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12. 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1)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2)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3)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二、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四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
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卸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