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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24

发布时间:2006-06-30 04: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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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概述 

(一)概念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督的进出口货物。 

这里所称的一般进出口货物并不等同于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中的“一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而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二)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有以下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货物进出口应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 

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并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作出不予查验的决定)以后,按规定签印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 

(三)范围 

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包括: 

1. 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 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进口货物; 

3. 转为实际进口或出口的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4.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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