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敏感特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
5、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不得修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重新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一)办理程序
对列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称《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正是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管制证件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栓目录》中属进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进口报送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1)适用范围
入境货物能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入境管理的商品;
②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入的货物;
③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④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⑤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⑥入境货物运输设备;
⑦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范围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2、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出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出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