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①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通关。
②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2)报关范围
①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
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①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的进出口通关。
②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非物种证明
由于受濒危管理的动植物种很多,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使濒危物种进出口监管工作做到既准确又严密,海关总署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对海
关无法认定的,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