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取得有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的宝贵自然财富。挽救珍稀濒危动植物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颁布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颁布了我国物种保护目录,同时,我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位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我国依法对上述物种实施管理。
(一)含义
凡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