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上述两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办理程序为: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批准,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才可组织进口。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并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海关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废物依法处理。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