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商务部是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管理机关,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对列入目录的纺织品通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施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工作,并对商务部负责。
(一)适用范围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颁布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目录涉及《进出口税则》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纺织品制品10位商品编号共210项纺织品;
2.出口至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3.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适用所有贸易方式下对全球或者重点国家、地区。具体海关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边境小额贸易和其他贸易。
(二)报关规范
1.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作废。
2.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管理。
3.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卖。
4.向海关交验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应加盖已向海关备案的出口自动许可专用章。
四、进口废物管理
这里所称的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一)含义
进口废物管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