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4)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0分的情形包括:
①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5)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6)因为走私营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具体的记分项目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的报关员记分对照表中予以列明。
5、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考虑到记分考核管理作为一项与报关员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除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其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结合记分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报关员可向记分执行海关提出书面申辩的救济途径,以降低救济成本。《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6、岗位考核
《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岗位考核由报关员注册地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岗位考核内容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达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情况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