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
具体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察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纳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海关对有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对所有为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封志或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