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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9

发布时间:2006-06-30 04:4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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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款几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税收保全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

(8)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几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②税收担保。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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