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监管工作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漏税款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击。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来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
二、海关的权力①
《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
《海关法》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海关权力的特定性也体现在对海关权力的限制上,即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其他场合。
2.独立性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为了确保海关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必须保证海关拥有自身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和海关依法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因此,《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①根据《海关法》规定,国家在海关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本部分内容限定在海关行政权力的范围,未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