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以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