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规定的时间、负责办理交纳所报货物的各项税费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5. 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查和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6. 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业务资料。
7. 应按规定参加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
8. 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四、报关员下行为规范
报关员代表所属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单位的报关工作;
(二)应在所属报关单位规定的报关地域范围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三)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报关员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四)调往其他单位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五)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海关或其他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关员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发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员被海关暂停其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