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般而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的是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于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报关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自行办理报关手续,在实践中产生了委托报关的需要。报关企业正是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作为报关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素质、报关员数量、守法状况、管理制度的几个方面符合海关规定的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