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
1、在付汇方式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因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故该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2、在一般情况下,汇票一经付款,出票人对汇票的责任即告解除。
3、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保证付款的凭证。因此,进口商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4、我某公司向美国旧金山一商人出口货物,信用正证规定不准转船。我方提交银行的提单为直达提单,而船方却在运输途中因故转船。进口商闻讯后通知开证银行拒绝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无权拒付。
5、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款数量3000箱,5、6、7月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5月份装运了1000箱交单议付,收妥款项。6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7月份装运2000箱。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不得拒付。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既适用于跟单信用证,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7、根据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8、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银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9、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涵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10、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开证申请人应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11、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对外出口货物,结算方式为信用证。假设买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而约定的装运期已到为避免影响我国对外履约信誉,窝工上仍应按期发运货物。
12、在保兑信用证中,开证行和保兑行同样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13、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14、托收通过银行进行,所以托收是银行信用。
15、在承兑业务中,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人交单。
16、简单的讲,汇票和支票是支付命令,本票是支付承诺。
19、在日内瓦公约不允许签发无记名式汇票,因此,转让汇票必须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