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报检员的义务和责任
(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检申请事宜,办理业务时,出示《报检员证》,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须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报检资料等业务档案。
(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