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报检员/货代 >> 考试指导 >> 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二

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二

发布时间:2006-06-30 04:13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4、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6、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要求选用报检员,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或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责任: 

1、负有保密的责任 

2、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检疫费 

3、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4、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