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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年审结果:
(1)合格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
(2)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获得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也未经直属检验建议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
(五)、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由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不得出借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6、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7、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义务: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
3、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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